清算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
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2、机构功能不同。
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
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
3、组成成员不同。
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
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4、成员工作报酬不同。
一般而言,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
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5、法律责任承担不同。
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规定企业清算如果不是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是可以自行成立一个清算小组的,然后对于公司的债务问题都解决清楚了,这个是很重要的,最后去工商局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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