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审案件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也享有上诉权。
上诉权可以由当事人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
但是代为行使上诉权的;
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行使上诉权的人。
第一审案件中,公民作为当事人的,只要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都可由自己行使上诉权依法提起上诉;
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上诉权,但上诉人仍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
当事人不服并依法行使上诉权,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的判决、裁定,称上诉对象。
能够成为上诉对象的,只能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包括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作出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不予受理、对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等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
调解协议不能成为上诉对象。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经二审将案件发回重审的,一般情况下是对上诉人有利,发回重审后有可能会改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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