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
拘留、罚款、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财产等
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而侵犯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之外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除非法律、法规作出了特别规定。
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是指哪些行政行为不可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生效后,当事人要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