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为国有企业的,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所偿还的债务;
由于企业破产而收回的投资,联营的收益和权利;
由于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财产等。
(3)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这是指在破产程序结束时清算组尚未收回的应由破产企业行使请求权而获得的财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担保物是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物质保证,债权人对其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担保债权人有权取得担保物,用来抵偿债务人的债务。
在担保期限内,未经担保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不得将担保物转让、出租、抵押等。
所以,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能作为破产财产。
但是,担保物的价款大于所担保债务的价款时,多出的部分应列入破产财产。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有债权未收回的,由管理人收回债权,收回的债权作为企业的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公司的债务。
破产财产应该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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