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的主要程序是:
1.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
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证》,然后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
2.拘传的执行。
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
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3.拘传的次数与时间。
4.拘传的地点。
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
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5.拘传的结果。
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
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
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采取拘传措施的,只能针对未被羁押,同时在接到通知后又不到案接受询问的嫌疑人、被告人。
但是这毕竟只是一种强制措施,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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