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案件一般遵循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管辖。
这样便利了当事人申请和法律援助机构审查。
2、与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相对应原则。
各级法院审理的刑事和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需要法律援助的,由各级法院相对应的省、市、县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指派律师。
3、属地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为辅的原则。
所谓法律援助的属地管辖,是指以有审判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来确定法律援助的管辖。
所谓属人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来确定法律援助的管辖。
属地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为辅,是指对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以有审判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管辖为主,而对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则以案件当事人的住所地或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管辖为补充。
但总的来说,制定这些原则的目的都在于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同时也为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更好的便利性。
对于一些经济较为困难的当事人来说,政府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无疑可以使他们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获得更加公平合理的法律保障。
依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要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的凭证,证明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相关申请材料,载明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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