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提起支付令申请的,是依法享有债权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被申请人是依法负有清偿义务的债务人。
(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支付令的申请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债权人申请给付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单等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偿付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3.债权人没有对等给付义务,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务关系是单向的。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三)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支付令的申请书应写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请求给付金钱的数量,或有证价券的数量及种类,以及请求给付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3.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交起诉书和申请支付令是两个不同的程序,两者的概念完全不相同。
支付令是债权人行使督促程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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