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缓刑考验期限,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它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是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的法定上诉、抗诉期满的第2天;
另一种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之日。
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限。
因为羁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缓刑考验却不是刑期。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审宣判后,已无须再予关押。
如果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犯罪分子仍然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并通知有关的公安机关,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依法由公安机关将犯罪分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法》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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