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
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
2、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
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
这是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3、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
4、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由民法来调整解决。
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来调整。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所以签署了劳务协议的,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建立的是合同关系,适用民法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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