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
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
2、目的不同。
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
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3、主观过错不同。
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
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
在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即受害人也要有恶意。
4、诉讼时效不同。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入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行使代位权的,要提供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关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债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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