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约的履行中,不能以其他标的物代替合同的履行。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
当然,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不能实际履行时,也可酌情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
2、全面履行原则,也称适当履行原则。
债务人必须依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来履行债务,而不得随意提前、迟延或更改履约方式。
这样,可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协作履行原则。
债权债务当事人双方要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共同努力,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保证合约的履行。
4、强制履行原则。
债务人对到期债务不偿还,而又不属于例外责任的,执法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直至其破产清算。
这样可促使企业强化经营管理,增强法制意识,有效地避免“债多不愁”的不正常现象。
5、履行的效益原则。
指债务人在法律规定及债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可合理选择偿债期限与方式,做到于人于已有利或于人无损、于已有利。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父母生前欠下的债务应该是由父母的财产来偿还的,但是如果子女继承了父母遗产的话应该以继承遗产价值为限承担债务,希望大家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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