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的。
2、显失公平。
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它对利益受损方而言,并非自愿接受。
其主要特征在于一方利用对方缺乏经验和紧迫而乘人之危。
合同的公平与否,还应当以当事人之间的物质利益是否均衡加以判定,只有将主客观要件结合起来,才能正确认定显失公平问题。
3、乘人之危。
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做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即一方当事人采用欺骗或实施不法行为给对方造成危难等手段,使对方做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规定,签订合同实行自愿原则,所以购房合同被撤销后,购房合同就无效,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随时重新签订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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