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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对子女
抚养问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具体如下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
二、对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如果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情形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三、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同时法院还会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住房条件等因素来最终判决
孩子的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