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确认
婚姻无效的,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现无此权力;确属
无效婚姻的,申请人申请
撤诉的,不予准许。
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立即发生
法律效力,不得上诉。
无效婚姻,指已经办理
结婚登记,除
胁迫婚姻以外的其他欠缺
结婚之实质要件的婚姻。
第一、其无效事由有以下法定情形:
1.
重婚的;
2.有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的;
3.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二、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效婚姻宣告的程序有:
1.须经申请。
婚姻无效为宣告无效,须经法院判决而自始无效,因而婚姻当事人或
利害关系人欲主张婚姻无效,应由请求权人向人
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申请人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其.
利害关系人。
2.无效婚姻宣告的程序: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宣告婚姻无效。
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实行
一审终审,当事人上诉或
申诉,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3.利害关系申请人申请婚姻无效的,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而无权要求处理当事人的
财产分割和
子女抚养问题。
如果婚姻当事人在
诉讼中提出了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如果婚姻当事人不提出的,可以另行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