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
破产程序中债权与
物权关系的特点债权和物权或物权关系之关系,在企业破产程序的作用下,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综合起来,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2、关系上的确定性。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物权或物权关系与债权的关系是确定的。
破产财产大都属于物权之客体,但作为物权,就必须具有物权的主体,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而破产人是义务主体而非权利主体,管理人则具有对破产财产的管理权和
处分权,但没有物意义上物权人的全部权能,充其量只能算是准物权人。
3、无论管理人作为物权人还是准物权人,它对破产财产的处分权只能是用于
破产债权的清偿,只能用于履行清偿义务。而破产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任何财产上的义务。
4、地位上的从属性。破产财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担负的主要工作,就是清理破产财产为破产偿债作各种服务。而债权人主要是为自己的利益行使其债权的
求偿权。债权人行使的债权和管理人行使的准物权,地位上表现出明显的从属性。因此,从清偿破产债权的角度看,持有破产财产的准物权,劣于以破产财产为偿债标的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