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和
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区别:(鉴于您的问题过于抽象,下文供您参考一下)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不存在协商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没有书面协议,也不存在口头约定,而是根据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具有整分合一性质的
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应当认为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
民法、
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
劳动法和
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
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
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中对此进一步界定,其中第1条:“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1994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
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发〔1994〕109号)中曾经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