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是在两年内实施二次以上的
盗窃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理论上,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属
连续犯,应该以盗窃罪一罪累计其
犯罪数额。如果达到了
数额较大的
定罪标准,那么可以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2、“
多次盗窃”构罪不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
3、法律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
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
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
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
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