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案自首是法定的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事由,但是涉及具体
刑罚,需要由受理检方
公诉的人民
刑事审判合议庭,根据庭审所调查的
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
犯罪后果、社会危害性、社会恶劣影响、投案自首、获得
受害人谅解等依法应从轻或
从重处罚的事由,在法定原则内,结合自身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合议庭之外的任何人只能给出大致的原则性推测。
但是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受害人重伤,其法定
量刑原则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如果经人
民法院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系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受害人终生残疾,法定量刑原则应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
死刑。
2、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
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67条、23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