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离婚诉讼与一般的
民事诉讼不同,离婚诉讼由于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需充分尊重双方
当事人的意愿。而且,离婚诉讼须先组织调解,所以原则上离婚诉讼的原被告必须亲自到庭参与
诉讼。但是在实践中,会发生被告不到庭的情况,一般可分为两大类型:
第一种是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已经被
宣告失踪,无法通知其到庭。下落不明的,可以
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公告期满被告不应诉的,可以
缺席判决。如果被告已经被宣告失踪的,应判决准予
离婚。
第二种是被告有明确地址,且已经送达本人,却因为不愿离婚而拒绝出庭应诉。
第一次开庭时被告不到场,法官再次安排
开庭时间。经两次
传票传唤被告仍不到庭的,可以
拘传被告,也可以决定缺席判决。
但是如果被告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可以向提交书面意见。或者被告不能表达意思,具有
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下,可以不出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
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