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注销后的
强制执行相关规定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
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
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债权人主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
董事和
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的规定:“
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
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变更被告为
清算组成员。执行部门在查明快餐公司注销的事实之后,应当报至本院院长,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需要再审。再审程序启动后,应将公司注销的事实详细告知余某,并询问其是否申请变更被告为
公司清算组成员。则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判决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即可
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