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民法典》的规定,村委会企业主房屋的,企业主作为被
侵权人有权请求村委会承担
侵权责任,且及时村委会的行为应当承担
行政责任或者
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
民事侵权责任。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村委会作为单位主体,违反
治安管理规定企业主房屋,对村委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可进行
处罚。这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指村委会支书、主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指参与决策的相关人员。根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且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以
罚金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刑罚,而《刑法》又未将村委会纳入
刑事追责主体范围内,这也是我们维权过程中常遇到的公安推诿借口。事实上,村委会实施也是可以进行追责的。根据《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
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20]1号)的规定,对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实施
犯罪的,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该规定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异曲
同工,都为约束村委会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