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伪造、
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
虚假的
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
偷税。
漏税是指因客观原因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主观上不是出于逃避税收的故意、客观上未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但结果是未缴或少缴税款。
二、偷税:
违法。只要是因为纳税人的原因少缴税款,不论主观客观,一律视为偷税。
经济责任:
补税滞纳金罚款(使纳税成本成倍增加: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税务机关追缴偷税款、并处偷税额5倍以下罚款)。
行政责任:提请工商部门
吊销营业执照,采取
税收保全和
强制执行。
刑事责任: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
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
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