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异地鉴定制度,是指医疗事故鉴定由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地以外的地方医学会组织的制度。
其与医疗事故就地鉴定相比,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
第一,医疗事故异地鉴定仍由地方医学会组织。
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鉴定,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异地鉴定也应遵循这一规定。
几年来,医学会在组织医疗事故鉴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事实证明,它具有医疗事故鉴定所需要的独特优势和综合能力。
第二,组织异地鉴定的医学会,与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机构不存在亲疏关系。
医疗事故鉴定由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地以外的医学会组织,这是医疗事故异地鉴定制度的核心。
目前,患方对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持怀疑态度,主要原因在于医疗机构与医学会的亲疏关系上。
因此,要提高患方对医疗事故鉴定公正性的信任度,就必须在机制上有所创新。
第三,医疗事故鉴定专家鉴定组由异地专家组成。
既然医疗事故鉴定异地进行,专家鉴定组自然也应由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地之外的专家组成。
否则,实行医疗事故异地鉴定制度就没有任何意义。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学会是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组织者,而真正有权鉴定的是“随机抽取”产生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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