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所谓改正,其含义就是,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错误的话,要及时撤销更改。
而例如罚款等决定作出并执行的话,经过更改,也就意味着行政处罚的撤销,应当将罚款退还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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