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一方有权申请撤销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本条规定,一方因受胁迫而与对方结婚的,婚后受胁迫一方有权申请撤销婚姻。
这里应当对“胁迫”的含义予以明确:胁迫通常指以给他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或名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受胁迫者可以是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是其近亲属,胁迫者可以是另一方当事人或其他人。
受胁迫者因受胁迫而产生恐惧心理,从而不得已,不情愿地与对方结婚,违背了结婚须双方完全自愿的婚姻自由原则。
因此,双方结婚后,受胁迫一方有权申请撤销婚姻。
2、一方违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另一方有权申请撤销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本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前必须向另一方如实告知,使对方明确知晓其患病情况,以充分考虑是否同意结婚。
如患病一方隐瞒病情没有告知对方,那么“受骗方”在结婚后知道其患病情况的,有权申请撤销婚姻。
面对第一种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本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注意不是向民政局提出申请。
而且必须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或者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否则这个一年时间一过,撤销婚姻的权利就没有了。
面对第二种可撤销婚姻:想撤销的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同样的,一年时间一过,撤销婚姻的权利也就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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