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谊行为致人损害是在行为人实施的过程中,其主观上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达到法律规定或者社会生活的一般原则所要求的注意程度,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发生。
2、情谊侵权虽有着其特殊性,但是在规则原则上,情谊侵权行为引起的责任问题依然必须建立在最基本的过错责任原则上,不能以补偿代替赔偿,混淆公平责任与公平原则,而是应该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对情谊侵权的行为人,根据约定责任排除及法定责任减免等方式来确定具体的侵权责任承担程度。
3、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人格侵权责任应考虑的主要因素】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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