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诈骗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限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限定的“
数额较大”与“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限定的数额准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限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
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本领人的财物的;
(五)导致
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限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准则,并具有前款限定的情形之一或者隶属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限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