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办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
共有财产处理。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
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未办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相比,除了要考虑一方与合法配偶的
共同财产,其它
财产分割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因此其
处理方式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相同。
按照“一般共有”即“按份共有”予以分割,即能够证明是一方合法收入的,归其本人所有,对其他共同购置的财产,则应参照其
出资份额予以分割,不能确定份额的,均等分割。当然,如果另一方在取得该财产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可根据其作用的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权、
债务亦应依据上述原则处理。
3、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4、《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
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
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