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
犯罪嫌疑人审查
逮捕阶段,
律师可以提交不予
批准逮捕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
证人等
诉讼参与人,听取
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第54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
审查起诉过程中,
辩护人提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联系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
公诉部门对听取意见作出安排。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
2、第309条规定:“在审查逮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附卷。”“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
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
羁押、侦查活动有
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
办案人员应当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