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公布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六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
伪造证据、
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
拒执行的;
(二)以
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
转移财产等方
法规避执行的;
(三)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所以,当借钱人不
还贷款时,
放贷机构可以向当地法院提
起诉讼,如果最终借钱人恶意抗拒
执行判决依旧不还款,那么各地法院就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上报并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