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通常情况下,
离婚的发生有其复杂的主、客观原因,而且夫妻双方往往都有主、次不等的责任。但是,只有一方存在
重婚、与他人
同居、实施
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
家庭成员这四种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情况下,过错方才成为承担
损害赔偿的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向与过错方重婚或同居的“第三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通奸等婚外性行为,则被排除在外。这里所称的“无过错”仅限于上面列举的四种过错而言,至于其他过错在
婚姻家庭生活中在所难免,因此对“无过错”不能作扩大理解。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
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
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
当事人不
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