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不得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被申请强制执行或欠缴税款时,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1)公司如有未了结的民事诉讼或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司法机关可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
(2)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按要求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即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对相关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3)若公司被列为失信执行人,失信执行人信息中亦一并列明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会因关联被限制高消费。
(4)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法定代表人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如公司欠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限制出境。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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