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原告不能按时出庭的程序的救济:
(一) 申请延期开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原告/上诉人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提前或事后及时向法庭申请延期开庭;
至于何为“正当理由”,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常识判断应当是紧急事件足以阻却参加庭审的事由,并且应当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相关司法实践中,存在因当事人申请事由不足以阻却参加庭审而被法院不予准许的情况。
(二) 再次提起诉讼。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 中断诉讼时效。
原告未出庭被法院按撤诉处理,对原告并非“一无是处”。
向法院起诉本身就代表原告权利主张行为,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
有些原告起诉并迅速撤诉的目的在于恫吓被告,而并非意图通过诉讼解决其与被告之间的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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