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如下:
1、民事诉讼:
(1)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3)进行二审的,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刑事诉讼:
(1)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相关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2)自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上面公诉案件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5)二审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相关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3、行政诉讼: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3)进行二审的,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民事案件法院起诉流程如下:
2、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 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
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5、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
6、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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