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1、遗赠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的可遗赠的财产并需要他人扶养的自然人。
2、扶养人必须是遗赠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履行扶养义务。
3、遗赠扶养协议为双方法律行为,须有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4、遗赠扶养协议为诺成法律行为,自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起即发生效力。
5、为避免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争议,遗赠扶养协议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6、遗赠扶养协议为双务有偿法律行为,扶养人需对遗赠人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也有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
7、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效力优先性,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遗嘱继承并存时,则应当优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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