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如果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如果是以数据电文形式的,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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