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在1994年2月1题以前符合
事实婚姻情形的就有
法律效力,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事实婚姻的情形需要补办
结婚登记才会有法律效力。事实婚姻的条件需要满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以夫妻共同名义生活的;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双方不是
直系血亲之间、三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的关系等。
2、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七条
未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
起诉讼要求
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