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
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
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人
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
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
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院虽然没有明确指出军人住房补贴是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将住房补贴与伤亡保险金等个人财产区别对待,再结合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能够有充分合理理由推理出军队人员住房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