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
当事人因
胁迫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
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
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
婚姻无效的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
婚姻登记机关或人
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
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时,当事人必须携带下列材料:
(1)本人的
身份证、
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的
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