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
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以现行
刑事诉讼法为例,该法第九十六条仅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具有法律咨询权,
代理申诉、控告权,
申请取保候审权,了解涉嫌
罪名权和会见权,并没有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因此,律师在侦查阶段进行调查取证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存在着妨碍侦查的极大风险。而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对此有了较大突破。该条款除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收集、调取
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
证人出庭作证”外,还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该条款并没有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排除在侦查阶段之外。
因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律师可以根据
犯罪嫌疑人及亲属所提供的案情,根据自已对案件的分析,通过调查取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
减轻处罚的证据,以使
侦查机关或
公诉机关及时全面调查案情,提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侦结意见和
审查起诉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