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辩护律师在案件
侦查阶段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
2、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就有关
犯罪嫌疑人不在
犯罪现场、未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
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以及有关
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3、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
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并附书面辩护意见。
4、辩护律师如发现其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应当在征求委托人、
当事人同意后,提交公安机关或书面向公安机关提出调查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