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能要求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
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义务的人患
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
医疗费用的。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
夫妻共有财产是实现家庭职能正常运转,夫妻权利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物质基础丧失可能导致夫妻之间
抚养子女、
赡养父母等职责失控。虽赋予夫妻双方对
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与支配权,但如何实现支配权,一切交由
当事人意思自治。有些特殊情况下,当一方完全控制掌握夫妻共同财产并排斥配偶对财产的支配,甚至对共有财产进行转移、变卖时,现行的
夫妻财产制度下,除了
离婚,法律并没有赋予弱势方其他有效的救济算方式。若配偶一方不能离婚或不愿离婚,此时又绝对不允许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有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