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以夫妻关系确立之月起至判决之月止
养老保险金账户金额为准,由男女双方平均分割。
2、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为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可由男女双方进行分割。
3、其中,该条中的“应当取得”是指
当事人已经
退休,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的情形。对于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夫妻一方或双方未达到
退休年龄,便
起诉要求分割养老保险金的情形,该条并未明确规定。如夫妻一方在
离婚时未达到退休年龄,就没有权利享受统筹账户中的利益,该部分利益当然不能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另一方请求按照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