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专利行政案件即关于应否授予
发明专利权、宣告发明
专利权无效或维持发明
专利权纠纷案件,
专利纠纷案件中实施
强制许可及强制许可使用费的
纠纷,由可能作为被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专利局所在地法院
管辖,且为执法统一。
2、其余各类专利
纠纷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
民法院、各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法院同意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
一审法院,相应的各高级人民法院为第
二审法院。
中国法院对涉及专利权纠纷案件除前述专属管辖外,对收案最多的
专利侵权案件等还要适用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这就是,即由被告所在地或者
侵权行为地(包括
侵权结果地)的有受理权的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