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高温补贴是体现政府关心
劳动者的一项制度保障。为
保证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关心劳动者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规定,在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基础上,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2.说法:《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企业在高温天气下继续安排生产,又无法保证适当工作环境的,须按日支付高温津贴。同时规定了高温津贴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实物或
有价证券代替。应注意的是,高温津贴是以工作环境为发放条件的
劳动保护措施,与本市规定的职工普遍享受的福利项目防暑降温费不同,二者不能相互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