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
长沙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
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形成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
2、在司法实践中,对于
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
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
非法占有的目的: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获取资金后逃跑的;骗取资金的;资金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
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