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撤销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求力。
而效力待定合同实际上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经确认或出现特定事由后才转化为有效合同;
2、可撤销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截止时,仍负有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效力待定合同在没有被权利人确认之前是无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
3、构成可撤销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趁人之危;
效力待定合同的形成原因则主要是当事人不具备签订此合同的相应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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