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伤害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4.一方的特殊日用品;
5.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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