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为恶意时,返还范围以取得利益与损失利益中较大者为限;
受益人先为善意,后为恶意的,返还范围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限。
另外,恶意的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的,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不因此而受影响。
因为恶意不当得利人应返还所受利益,即使所受利益己不存在,恶意得利人的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不受影响。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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