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者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隶属性,后者是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隶属性;
前者劳动者需服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后者提供劳务者不受接受劳务者的人事管理;
前者订立书面或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后者订立劳务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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